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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帶病投保熬過兩年,出險就能賠?

    發布日期: 2022-04-22 09:22:00

    一位女性投保了香港安盛某款重疾險,年交保費兩萬多元。五年后,不幸罹患乳腺癌,申請理賠。保險公司拒賠,理由是客戶在乳腺癌就醫時,提到了自己有抑郁癥的既往病史,并且是投保前就有的。但是,投保重疾時,并未如實告知。

    保險公司拒賠。

    如果該客戶是在內地投保,同樣的情況,保險公司大概率是會理賠。

    不得不說,內地保險監管機構、法院是非常偏袒消費者的。有律師專門統計過近年來由于兩年不可抗辯條款導致的訴訟,判決保險公司賠付的,多于不賠付的。

    內地《保險法》第16條的不可抗辯條款,理解上是有爭議的。在香港的話,只要投保時蓄意隱瞞體況,不管過了多久,保險公司都可以拒賠,無論隱瞞的體況和出險的疾病是否有因果關系。

    但是,中國不是判例法國家。帶病投??梢垣@賠,并不代表以后也會如此判。再說了,一旦哪天保險法有新的司法解釋出臺,細化不可抗辯條款的除外情況,這個漏洞也就堵上了。

    退一萬步,即使法案維持現狀,多少人在罹患重疾時,還有時間、精力和保險公司打官司?不如在投保時如實告知體況。

    關于保險理賠,很多消費者有這樣的疑問:聽說保險有2年不可抗辯期,所以是不是可以隱瞞體況投保,只要過了2年出險,保險公司一定會賠?

    這一說法是不對的。

    明確什么叫“不可抗辯條款”

    許多人壽保險單中都規定了不可抗辯條款。

    該條款規定:自保單生效起到被保險人出險之時,如果經過了一定期間(通常為兩年),保險公司就不能對保單的有效性提出爭議,不能單方面解除保險合同,即使投保人在投保時未如實告知重要事實時也是如此。

    早在1864 年,美國曼哈頓人壽保險公司就將“不可抗辯”條款引入其人壽保單,初衷是為了平復和消除美國消費者對保險公司的不滿情緒。因為在不可抗辯條款出現之前,即使投保人已長期繳納保費,保險公司在保險事故發生時仍可能尋找一些細小的瑕疵拒絕賠付保險金。

    直到2009年,我國新版《保險法》第十六條才首次加入"兩年不可抗辯"條款:

    “不可抗辯”條款的設立,確實是保障投被保人的一個利器。從字面上來看,對于長期人身保險,一旦合同期滿兩年,保險公司再也不能隨便找一個理由對保險理賠作出拒賠。

    但是在保險實務中,一些銷售人員為了個人業績,經常將不可抗辯條款過度解讀,甚至曲解為:不管被保人的身體情況如何,在投保長期人身保險時,只要過了兩年時間出險,即使保險公司查到被保人投保前的病史,也必須賠付,而不能拒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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